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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樊万平与黄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万平,黄国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2769号原告:樊万平,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黄国中,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樊万平与被告黄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晓波、人民陪审员张芹芳、张劲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中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万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8日,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8000元,约定一个月归还,后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拒接电话,后又下落不明。现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国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8日,黄国中向樊万平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黄国中因生意周转,向樊万平借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借款时间30天,到2015年12月17日归还,如到时间未还清,本人自愿承担叁仟元违约金。特此承诺。借款人:黄国中。2015.11.18”。借条下方同时注明:收到现金捌仟元。借款到期后,黄国中未归还,致本案诉争。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樊万平与被告黄国中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后,被告逾期不还,显属欠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国中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限届满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国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樊万平借款8000元(如需转账支付,请转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黄国中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交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邵晓波人民陪审员  张芹芳人民陪审员  张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