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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刑执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崔立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刑执字第1555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崔力学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崔立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力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