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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林金棋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棋,王长顺,王亚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3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金棋,男。被执行人王长顺,男。被执行人王亚宝,女。林金棋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36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52.6812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本案仲裁期间,本院于2016年9月8日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长顺持有的北京平安聚源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15%的股权。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长顺名下机动车一辆,但上述股权及车辆暂不具备在本案中予以处置的条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京仲裁字第0361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褚晓勇审判员  魏志斌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