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6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建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6083号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以东银川江宁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31-33号3楼。法定代表人:罗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宁,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建强,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建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志必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路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敏斌书 记 员 张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