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11执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春富与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富,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2007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富,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李铁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007号罗春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富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20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      光      红审判员 唐      天      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