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先保与屠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先保,屠昌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483号原告:常先保,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屠昌春,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常先保诉被告屠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常先保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先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先保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常先保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