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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世来、李媛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40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赖世来,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魏庆永与赖世来、李媛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7251元,由赖世来、李媛媛承担。因赖世来、李媛媛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世来、李媛媛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魏庆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511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511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