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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光娥与刘爱云、苏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娥,刘爱云,苏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914号原告:苏光娥,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治河一东村村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争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云,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治河一西村村民,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苏少华,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八东村村民,现住。原告苏光娥与被告刘爱云、苏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志民审判员  于洪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