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光娥与刘爱云、苏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光娥,刘爱云,苏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914号原告:苏光娥,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治河一东村村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争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君,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云,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治河一西村村民,现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苏少华,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八东村村民,现住。原告苏光娥与被告刘爱云、苏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陈志民审判员 于洪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