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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1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剑,黄丽津,周良虎,陈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剑,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黄丽津,女,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良虎,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陈少霞,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曾剑、黄丽津、周良虎、陈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曾剑、黄丽津、周良虎、陈少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良虎在龙泉市时源苗木专业合作社占有××%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良虎在龙泉市时源苗木专业合作社占有××%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毛礼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