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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朱某1、朱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张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50号申请人朱某1,女,200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申请人朱某2,男,200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朱日良(系申请人的伯父),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巧(系申请人的母亲),女,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申请人朱某1、朱某2要求宣告张巧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朱某1、朱某2诉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儿女,2013年7月10日,申请人的父亲朱日升因病死亡。由于生活困难等各方面原因,2014年2月2日申请人的母亲张巧离家出走至今,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毫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巧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张巧,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队032号,系申请人朱某1、朱某2之母,于2014年2月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26日发出寻找张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张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巧自2014年2月2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朱某1、朱某2作为张巧之儿女,申请宣告张巧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巧为失踪人;二、指定朱日良为失踪人张巧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关光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