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龙梅、吴万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梅,吴万松,杨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龙梅,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吴万松,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杨震,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梅与被执行人吴万松、杨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