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敖某、信丰县金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信丰县金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牛某1,王某,蔡某,梅某,牛某2,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敖某等513人。被执行人:信丰县金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1。被执行人:牛某1。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蔡某。被执行人:梅某。被执行人:牛某2.被执行人:申某。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2017)赣0722执127号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牛某1王某蔡某梅某牛某2申某应支付申请人案款135279835元,承担执行费202679.8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5482514.8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某1王某蔡某梅某牛某2申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园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