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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谢岩岭与卢改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岩岭,卢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2执异1号案外人卢建生,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申请执行人谢岩岭,男,198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改玲,女,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岩岭与被执行人卢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卢建生于2017年1月4日对长葛市人民法院以(2013)长法执字第00936-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卢改玲名下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卢建生称,谢岩岭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位于长葛市市兴街南段西侧,房产证号为:长发字第××号房屋不是卢改玲的财产,而是我的财产。2006年8月9日,案外人与卢改玲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该房屋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我所有;因该房屋系小产权房,房产局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有马付平证明一份,证明2006年8月9日该房屋已经由卢改玲转卖给我;综上案外人请求法院依法终结(2013)长法执字第00936-1号执行裁定书,对房产证号为:长发字第××号房屋的评估拍卖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岩岭称,一、案外人提供的2006年8月9日的协议书是虚假的。该协议书所用的纸张的品牌是“浪漫鱼”,“浪漫鱼”系列纸品是郑州恒宇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但是该公司是2011年7月28日成立的,2006年的协议不可能会写在2011年以后才生产出来的纸上;二、该房屋至今还没有人居住。不存在产权变更的情况;三、案外人没有提供支付房款对价的证据;综上,申请执行人认为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查明,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2)长民初字第0323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3)长法执字第00936-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卢改玲名下房产证号:长发字第××号房产。该房产已于2006年8月9日以6万卖给案外人卢建生,并签有协议书一份,且有证明人马付平出具证明一份。但没有提供已实际支付了6万元房款的证据。本院认为,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2)长民初字第0323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2013)长法执字第00936-1号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卢改玲名下房产证号:长发字第××号房产。对该财产进行处置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排除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卢建生的异议。若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葛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薛彩琴审 判 员  王明欣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