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丁海发与刘开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发,刘开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丁海发,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刘开发,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海发与被执行人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的妻子刘洋用自有的铃木牌Q3110摩托车(无牌照)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人丁海发,余下欠款自2017年8月起,每年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海发5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洪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