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宜丰县裕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文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宜丰县裕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文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03号之一申请人江西省宜丰县裕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新昌中大道325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4828-6。法定代表人:龚秀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邓文裕,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宜丰县裕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邓文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文裕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