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财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周丽华、杨梦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丽华,杨梦林,刘美花,陈小粉,柏成银,何冠瑶,李荣莲,邱粉琼,陈平花,阮艳琼,李丽,李丽菊,李艳,朱琼珍,庞翠玉,资菜蕊,赵全英,敖上毕,周七艳,刘美萍,钱立珂,赵红美,三福温泉酒店,胡贵荣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40号申请人:周丽华,女,汉族,1982年9月16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杨梦林,男,汉族,1996年2月12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刘美花,女,汉族,1984年1月2日,住师宗县。申请人:陈小粉,女,汉族,1970年5月1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柏成银,男,汉族,1992年2月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何冠瑶,女,汉族,1997年11月16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李荣莲,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邱粉琼,女,汉族,1996年6月18日生,住师宗县。申请人:陈平花,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阮艳琼,女,汉族,1976年8月10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李丽,女,汉族,1993年8月2日生,住陆良县。申请人:李丽菊,女,汉族,1998年9月16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李艳,女,汉族,1998年2月1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朱琼珍,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住师宗县。申请人:庞翠玉,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资菜蕊,女,汉族,1990年7月23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赵全英,女,汉族,1986年4月1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敖上毕,女,汉族,1994年4月6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周七艳,女,汉族,1986年6月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刘美萍,女,汉族,1992年2月14日生,住师宗县。申请人:钱立珂,女,汉族,1993年6月1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赵红美,女,汉族,1987年4月16日生,住师宗县。被申请人:三福温泉酒店,住罗平县九龙大道。法人代表:胡贵荣。被申请人:胡贵荣,男,汉族,1972年11月7日生,住福建省仙游县。申请人周燕华等22人与被申请人三福温泉酒店、胡贵荣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周燕华等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三福温泉酒店、胡贵荣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丽华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三福温泉酒店、胡贵荣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费500元,缓收。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