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恢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晓滇、陈紧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晓滇,陈紧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43号申请执行人贾晓x,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陈紧x,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执行人贾晓x和与被执行人陈紧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的高劳人仲字【2016】第4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冬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