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买买提明·吾布力、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买买提明·吾布力,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和田市欧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买买提明·吾布力,男,维吾尔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男,维吾尔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娜孜·阿不力孜,新疆迈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和田市欧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江巴格乡唐巴格阿鲁村法定代表人:哈衣拜·买买提努日,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买买提明·吾布力因与上诉人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及原审第三人和田市欧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民商事案件的时候,应以鼓励民事主体的合法的交易为原则,谨慎审查用以确定案件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确保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的合同义务系向买买提明·吾布力交付涉案土地,并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到买买提明·吾布力的名下;买买提明·吾布力的合同义务是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经审查,双方签订合同以后,买买提明·吾布力支付转让款以后接手了涉案土地。可见,双方之间的合同已实际履行。在诉讼中,买买提明·吾布力主张因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其名下,也未办理工程建设许可证等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但是,针对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迟延履行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亦未查明签订合同以后,涉案土地的使用情况、土地的现状如何的事实及本案能否通过违约责任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有违公正,不利于解决矛盾。因此,一审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应着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力争案结事了。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买买提明·吾布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2.16元及上诉人木合塔尔·买买提尼亚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戴 昀 杞审 判 员 孙  祎代理审判员 古丽菲亚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孜巴尔姑书 记 员 努热斯曼书 记 员 努热斯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