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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风友与刘芳、杨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友,刘芳,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1479号之一申请人:李风友,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刘芳,女,1980年1月17日出生,回族,无业,住石嘴山市。被申请人:杨华,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嘴山市。原告李风友与被告刘芳、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风友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芳与杨华共同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产权证号:宁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宁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李风友以李莉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产权证号:石房权证惠农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风友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芳与杨华共同所有的的位××区号房产(产权证号:宁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宁20**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李莉所有的的李××区号房产(产权证号:石房权证惠农字第XX**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徐建英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石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