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满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满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871号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惠农区。法定代表人:杨立军,系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芳,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余满江,男,出生年月日民族均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满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以被告已将所欠费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立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书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玉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