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平罗县烽原碳素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罗县烽原碳素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平罗县烽原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黄小兰,平罗县烽原碳素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张豫,石嘴山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长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石少东,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罗县烽原碳素有限公司案件款282943元,申请执行费4144元,合计28708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市创晟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煜林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平罗县烽原碳素有限公司案件款287087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