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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熊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熊正明,季琴,熊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新昌镇新昌西大道26号。组织机构代码:06539095-1。法定代表人涂国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熊正明,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季琴,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熊长平,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系熊正明之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正明、季琴、熊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5.580028万元。被执行人熊正明、季琴、熊长平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