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3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席小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小锋,西安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席小锋。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伟,总经理。申请人席小锋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小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占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37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西安市东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