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1273秦明与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91民初1273号原告:秦明,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被告:居强,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明与被告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视为原告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史文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