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邵会来与张忠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会来,张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会来,男,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张忠文,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会来与被执行人张忠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会来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民初字第01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忠文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9469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90.33元,共计10559.3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自2017年9月起每月划拨被执行人张忠文×××账户存款200元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中国建设银行鄂伦春支行账户×××中,至10559.33元止,本案现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张忠文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邵会来可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1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布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