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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434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434号原告:孙某,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