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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6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玉珠与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珠,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614-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珠,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被执行人: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珠与被执行人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423民初105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2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30日利息16837.62元,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正西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设立的公司隆德县六盘山静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名下没有存款、没有住房;登记有甘L272**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对该车已经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其注册登记的公司在隆德县解街东则印刷厂东开发的商住楼及门店已全部出售,有部分款项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至今未收回,同时刘正西收取的部分房款未履行案件标的款,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隆德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张列华审判员  温振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冠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