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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址:潜江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2号。被申请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松石支路472号A3幢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二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