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36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仲秀花与于龙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秀花,于龙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685-1号原告:仲秀花,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于龙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郑龙平与被告李广勋、郑则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程序。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