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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水岸星城G11-2-1102。经营者:张剑,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都宝花园65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33186。法定代表人张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鸠江区腾兴新型建材厂与被执行人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市群策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的财产线索,只有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园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