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兴忠与庄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兴忠,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黄兴忠,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庄彬,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执行黄兴忠与庄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庄彬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同时,被执行人庄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故本院多次传唤未能成功,申请执行人黄兴忠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庄彬去向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庄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找函,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庄彬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买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