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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6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巍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巍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6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田贞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巍炜,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兴山县。申请执行人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巍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巍炜偿还申请执行人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14年12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杨巍炜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2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22元、执行费68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得到执行。本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巍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宜昌烨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