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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周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法定代表人:周刚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正军,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正军给付申请人借款1990000元。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对周正军进行传讯,了解其财产、收入状况以及还款意愿得知其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晓强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立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