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81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74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古交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锋,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西山煤电集团屯兰矿职工,现住古交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建钢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锋、被告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尹铭泽。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没有深入的了解彼此就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分居满2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就离婚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过被告,贵院于2015年10月23日驳回原告的诉求,判决生效至今,双方仍是继续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尹铭泽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尹某辩称,我同意离婚,我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原告没有工作,我现在正在调动工作,调动后,一个月上7天班,有时间陪孩子,我的学历也比原告的稍高,我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雪佛兰汽车已经被卖掉了,卖了10.8万元,我不认为2年内可以消费掉10.8万,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5月12日生育一子,取名尹铭泽。2015年9月22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10月23日本院依法驳回其诉求。2017年7月18日原告李某再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当予以保护。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婚生子尹铭泽年纪尚小,仍需父母共同精心抚养,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均有责任加强自身修养,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相互理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共同教育培养好孩子,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光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