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执3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东港红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红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3066号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镇石灰窑村三组。法定代表人:赵乃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传铎。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土坎农场182号。法定代表人:鹿桂兰,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汉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辽0681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港红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81执306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革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