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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星球与新宁县商务局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8行初23号起诉人:谢星球,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金石镇。2017年8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谢星球的起诉状,要求:1、依法维护县财委新财复字(65)1号《关于谢欣球同志干部带职下放药材场锻炼的复函》文件和县委落实政策领导小组政发(1979)第89号《关于谢星球干部带职下放收回单位工作复查报告的批复》文件;2、依法撤销刘淑文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错将谢星球作雇佣人员收回的湖南省新宁县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新革财字(79)42号《关于对谢欣球同志复查报告的批复》重复违规文件,并错将起诉人作职工转正、又错按职工调技术监督局;3、依法赔偿起诉人38年干籍的损失费38万元,将纠正套改后的起诉人干部档案归回县组织部档案室存档。事实和理由:1965年起诉人带职下放药材场,1979年收回县供销社工作,月工资定为行政26级每月30元,刘淑文错将起诉人作雇佣人员收回,并作职工转正,又错当职工调入县技术监督局,又未通知起诉人,是违法违规的做法。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故请求支持其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于1965年下放药材场,1979年收回县供销社工作,已历时38年,超过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谢星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小青审判员  殷汝智审判员  夏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