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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世栋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746号原告:孙世栋,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赵琪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红,女,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缪龙江,男,系工商银行青岛分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孙世栋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世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孙世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栋对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的撤诉。审 判 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 臻书 记 员  刘源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