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7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屹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屹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7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屹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岁社,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西明,总经理。原告陕西屹航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3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执行证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铜川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