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喜福申请宣告王丽萍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喜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1民特9号申请人:王喜福,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人王喜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喜福称,王喜福的女儿王丽萍于2008年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王喜福申请宣告王丽萍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丽萍,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吉林省抚松县兴隆乡兴隆村,系申请人王喜福的女儿。下落不明人王丽萍跟随父亲于1999年搬离兴隆村,全家迁往辽宁省西丰县平岗镇文华村。2008年王丽萍离家后再无音讯,亦未回到兴隆乡兴隆村。申请人王喜福申请宣告王丽萍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在北方法制报发出寻找王丽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丽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丽萍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王喜福作为其父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发出了寻找公告,但王丽萍仍然没有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丽萍失踪;二、指定王喜福为失踪人王丽萍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