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游光炳、范艳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67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交通庭。被执行人:游光炳,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艳榕,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江秀娟与游光炳、范艳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游光炳、范艳榕承担。因游光炳、范艳榕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交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游光炳、范艳榕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江秀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1528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1528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6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清湖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