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与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919号申请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弄**号楼*楼***室。组织机构代码:66070433-7号。被申请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67658628y。申请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第02209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武当太极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无可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吉延军审判员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