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财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银川市金凤区人法院与王位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银川市金凤区人法院,王位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财保310号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法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西路盈南家园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海滨,系该单位院长。被申请人:王位东,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位东名下价值28307.22元财产。担保人赵立勇以其名下哈佛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位东名下价值28307.22元财产。二、冻结赵立勇下哈佛牌小轿车,车牌号为×××车辆车户,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03元,由申请人银川市金凤区人法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海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