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与被告尹刚有、尹故珍、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尹刚友,尹故珍,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36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方水乡场镇。负责人唐健岚,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分社员工被告尹刚友,男,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被告尹故珍,女,生于1941年7月22日,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税国涛。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诉被告尹刚友、尹故珍、江油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水分社撤回对被告尹刚友、尹故珍、江油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