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祥臣、李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臣,李国红,韦修霞,王国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高祥臣,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李国红,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韦修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国谋,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民终13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