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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孙明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孙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1008号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负责人王恩菊,系主任。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8月4日生,满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审查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与被告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恒誉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瑞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