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李亮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李亮永,罗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829014748917J。法定代表人傅海波,该镇镇长。被执行人李亮永,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罗庆峰,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宜丰县新昌镇人民政府与李亮永、罗庆峰行政非诉案由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4行审36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