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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应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应敏,陈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方应敏,男,198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天祥,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方应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天祥的银行存款5143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