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三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佘家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三秀,佘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三秀,女,1956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佘家成,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冯三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佘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的(2017)皖182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三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佘家成给付标的款91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佘家成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线索,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冯三秀与被执行人佘家成经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债务的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佘家成于2017年5月9日前支付5000元,以后于每个月的25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现被执行人佘家成已向本院缴纳标的款2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82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