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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异议人尹桂枝与申请执行人陈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桂枝,陈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2017)豫0603执异62号异议人:尹桂枝,女,1959年,8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朋莲,女,1950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陈朋莲与尹桂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尹桂枝对本院作出的(2014)山执字第404-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尹桂枝称,山城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是其退休金发放账户。退休金是其唯一生活收入来源且长期身患多种疾病,申请变更部分执行措施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本院查明,异议人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两页能够证明(2014)山民执字第40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的被执行人尹桂枝银行账户系其养老金发放账户,尹桂枝曾于2015年患急性肾炎,2017年患双足跟高血压。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异议人尹桂枝的异议请求部分成立,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并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一、变更(2014)山民执字第404-1号的全额冻结尹桂枝银行养老金账户的执行行为;二、每月为异议人尹桂枝保留生活费1000元,其余部分每月扣留提取付至申请人陈朋莲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杨 政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