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徐崇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石镇埠上村单桥组323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李其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县城拥军街6号。法定代表人:李镇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崇友,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谱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徐崇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民终38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0435.37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徐崇友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长发钢材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江西省昌南建筑有限公司、徐崇友应履行的人民币930435.37元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民终3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章平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诚 来源:百度搜索“”